查看原文
被微信屏蔽
其他

剖析辱母案|为何正义壮举急速消失,做好事的人越来越少?

2017-03-30 罗富强 前线报

阅读本文前,请您先点击手指上方的蓝色字体 “ 前 线 报 ” 再点击关注,这样您就可以继续免费收到精彩文章了。每天都有分享。完全是免费订阅,请放心关注。



编者按:刺死辱母者案件,实质上是一场登峰造极的社会问题隐喻。这幕戏套路很深,背后真正的热闹,是正义与法律,更是社会资本主导经济的违约大戏图穷匕见之前的各方姿态的。特约评论员罗富强从另外一个角度,为我们深度剖析这个特殊案件中的独家看法。


轰动全社会的“辱母杀人案”,大家都把讨论的焦点放在了于欢到底犯罪没有?到底是故意伤害?还是故意杀人?还是防卫过当?还是正当防卫?也有人质疑这个世界是否需要血性。

为什么同样一个情节、同样一部法律,即便是在法学教授、检察官、法官、律师的法律界,都会有明显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和主张?甚至还有截然不同的法院判决?

问题在哪里?因为法律本身存在严重问题。

假设基本每人敢于放高利贷,假设基本没人敢私设公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假设基本没人敢侮辱他人,假设绝大多数警察敢于果敢执法,于欢就不会杀人伤人,今天的悲剧就不会发生,争论也不存在。

 

综合来看,我的结论是:于欢没错,是法律错了。我国的《刑法》存在严重缺陷甚至是严重错误。

 

首先,错在《刑法》的立意上面。

我们不妨翻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看看,第一章第一条的第一句就是错误的——“【立法目的】为了惩罚犯罪,保护人民,根据宪法,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,制定本法。

这一条错在哪里?错在“为了惩罚犯罪”这六个字。制定刑法是为了“惩罚”犯罪,而不是为了“遏制”犯罪。这就错了,惩罚的结果大多数是增加新的问题,因此,刑法的立意应该把震慑放在第一位,避免更多的人犯罪,避免更多的不良后果,才是立法的根本目的。

这就好比治理污染一样,不从排放的源头去治理,等污染排放了,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问题了,再来根据污染程度处罚。但那时候,不仅对一大片区域甚至全域的危害形成了,不可挽救了,此时的处罚已经于事无补,反而会导致企业破产,员工失业。

法律,也好比一个国家的军队一样,太弱小了别国就会无所畏惧,他国在需要时就可以发动侵略。军队存在的最基本价值就是让别的国家不敢轻举妄动,如果养着一支摆设一样的军队,那只是浪费国家钱财,还使人胆大妄为。

因此,法律一定要让人畏惧,并且是非常畏惧,才能发挥震慑作用。如果犯罪成本很低,道德品质恶劣的人没几个会畏惧法律。

 

其次,错在《刑法》量刑方面的弹性太大。

这样的法律立意带来的问题很大,因为它是以“危害后果”作为判罚基础的。为什么很多小偷最后变为大盗?他们都是多次“进宫”、相互“交流经验”之后偷窃技术越来越精湛,胆子越来越大。

为什么会这样?这都是《刑法》把他们“鼓励成才”的!比如,偷窃案件就被分为两类判罚: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;曾经的立案指标是1000元,偷到价值低于这个标准的,按照治安案件处以罚款或教育或拘留几天完事;超过这个标准的,在按照数量判处有期徒刑。“小偷业界”就有一个说法:“运气不好有时候反而是运气太好,运气太好反而是运气不好”,说的是:如果只偷窃到几十、几百块钱,但如果被抓了就是好运气,因为不会坐牢;而一下子得手好几万,但要是被抓了就要坐几年的监牢。这个现象对《刑法》是很大的讽刺:惩罚偷窃犯罪是以小偷的运气作为标准的,这是非常搞笑的。

 

第三,错在《刑法》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上。

一是《刑法》存在“纵容犯罪”的嫌疑。当今中国,涉及各个领域的法律不可谓不健全,最起码是历史上法律类别和总数最多的时期,甚至不低于一些国际社会公认的“法治国家”。但为何中国社会的犯罪问题不见好转?因为法律缺乏应有的作用。

我们来看看《刑法》第十三条:“【犯罪概念】一切危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安全,分裂国家、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,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,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,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,都是犯罪,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”

 

关键就错在最后这句话: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”这不仅是法官也难以掌握的标准,更是一般公民根本无法掌握和控制的标准。这不仅给公检法机关“人情办案”、滋生腐败留下了巨大空间,也给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留下了巨大的漏洞。

 

所以,暴力讨债、侮辱殴打于欢母亲的那帮人正是抓住了这个法律漏洞,当然他们没有、也难以控制好“度”(但是控制好了这个“度”的却大有人在),而出警的警察也难以把握那帮人是否涉及犯罪的界限才无所作为,最终酿成了悲剧,也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。

二是《刑法》存在“保护坏人打击好人”的现象。《刑法》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系没有处理好。现实中,正当防卫的绝大多数都变成了防卫过当。因为谁也无法把握“正当防卫的度”。于欢案中,面对穷凶极恶的一大帮恶徒,于欢赤手空拳能够按照《刑法》中的界限进行“正当防卫”吗?换一种情况考虑一下:面对几个歹徒抢劫,我们只有两个选择:要么让劫匪得手自己蒙受损失,要么采用当时能用的任何手段把劫匪制服,那如何才能制服劫匪呢?必须让他严重受伤或者死亡,但都会成为“防卫过当”受到法律的惩处;而往往这种情况下,劫匪们成了法律的保护对象,甚至有的连“抢劫罪”都免去了,甚至有关部门还要垫付受伤劫匪的医疗费或者要垫付(支付)死亡劫匪的丧葬费。为什么广大公民们对犯罪的道德意识和正义感越来越弱,为什么见义勇为正在走向消亡?试想:如果小偷正在行窃,大家想制止,绝大多数小偷都会反抗或者逃跑,那就必须使用暴力制服,或者必须追赶;那么问题来了:谁可以掌握在“小偷刚好失去反抗能力”的这个度?小偷必然受伤或者死亡,见义勇为要么演变为“防卫过当”、要么演变为“故意伤害”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惩罚;如果小偷在逃跑过程中死伤,追赶的见义勇为者又要承担“民事赔偿责任”了;甚至,爬窗小偷因为被屋主发现而大吼一声吓得小偷坠楼死亡,屋主被判承担经济责任的案子也居然存在。

 

因此,解决中国社会的犯罪问题,必须首先解决“法律错误”的问题。那么如何纠正“法律错误”的问题呢?

 

其实,只要纠正《刑法》的立意错误,中国的犯罪现象就可以减少绝大多数。也就是说,只要将现行的《刑法》“为了惩罚犯罪”的立意修改为“为了遏制和惩罚犯罪”,相应配套完善有关条款,不仅可以遏制绝大多数犯罪,也可以遏制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腐败。

 

第一,要把按照“犯罪后果”作为判罚的主要依据改为按照“犯罪性质”作为判罚的主要依据。

偷一分钱也是偷,偷100万也是偷,动机和基本手段都是一样,性质都一样,只不过是小偷的运气区别而已。贪污1万元是贪污,贪污100万也是贪污,性质都一样,只不过是权力和资源的大小区别而已……如此等等。因此,不能再沿用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”这种事实上鼓励犯罪的衡量原则。只要偷窃、只要贪污,都属于犯罪,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重判。

 

第二,要按照犯罪的宏观性质重新区分量刑标准。

无论是专家还是神仙,谁也找不到这三种性质以外的案件:蓄意犯罪、激情犯罪、过失犯罪。那么,我们就按照这三种不同性质不同动机来重新归类犯罪行为和名称,并以此作为判罚的基础标准。

蓄意犯罪。比如诈骗、偷盗、抢劫、贪污、谋杀、走私、贩毒、叛国、生产销售假药及有毒变质食品以及校园暴力侮辱等等等等),都是有计划、有组织、有准备的犯罪,是典型的人品和道德方面出了严重问题的犯罪,是最为恶劣的犯罪,因此必须重罚。

激情犯罪。比如打架斗殴伤人、突发矛盾杀人等等,是没有计划、没有组织、没有准备的犯罪,直接表现的是情景诱发,总体上不属于品质问题,而是修养问题居多,此类犯罪后果虽然严重,但比起蓄意犯罪来说,应该在刑法上从轻发落,经济上从重补偿。

过失犯罪。比如渎职失职、交通肇事等等,属于职业精神问题和处置能力问题,也应该在刑法上相对于蓄意犯罪从轻发落。

 

第三,要对不同性质的犯罪高起点判罚、层级判罚。

也就是说,要根据犯罪性质定门槛、从犯罪后果定轻重。

一是对于蓄意犯罪的判罚起点要高。比如偷窃的判罚起点就是10年,诈骗和抢劫的判罚就是20年,再根据其金额大小分级加刑。如此一来,对广大民众危害最大最为频繁的诈骗、偷盗和抢劫犯罪行为基本都会消失。不仅保护了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,更能够发挥《刑法》的震慑作用,避免更多的人走向犯罪道路,挽救犯罪分子本人和家庭。

二是对激情犯罪的判罚要多样化。不仅有刑事处罚,还有形式多样的民事处罚。比如非谋杀性质的伤人、杀人,不仅判处有期徒刑,也要判处经济赔偿,甚至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经济能力分为一次性赔偿和终身分期偿还,让失去亲人的家人获得基本生活保障。

三是对过失犯罪继续坚持“后果标准”进行定性和判罚。所谓门槛要高,就是要根除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”的理念,也就是说,对于《刑法》而言,只有“有罪”和“无罪”的绝对区别,没有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”一说,情节轻微就不能认定是犯罪,而不是轻微犯罪。所以,在判定过失犯罪中,应继续按照“后果标准”作为主要的定性标准,再以过程中的嫌疑人的所作所为作为定量标准。

 

未来的《刑法》应该还要特别强调公民的两个权利:

一是赋予公民的“大限度正当防卫权”。比如,某人受到一个人各类方式施暴的情况下,那么只要在施暴者受伤昏迷、或者倒地不起后停止反击,不管最终施暴者是死是活,就不算是防卫过当,也不用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。

二是赋予任何公民“大限度见义勇为权”。凡是制止犯罪的行为,只要在犯罪者受伤昏迷、或者倒地不起后停止制止犯罪的暴力手段,无论犯罪者最终是死是活,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

 

未来的法律还应该堵住四大执法腐败的漏洞:一是取消“死刑,缓期执行”。二是取消“无期徒刑”,改为“终生监禁”。三是取消“减刑”。四是取消“假释”。

 

还有,应该改进警察队伍中“权力大小颠倒”的相关法规,修改《人民警察法》。

一是应增加治安警察和森林警察的权力,赋予警察执法过程中动用武力和枪支方面更大的权力和范围,改变警察执法方面的各类被动和伤亡过大的现象,彰显法律的权威,让人不敢轻易挑战法律。

二是应该削减交通警察的权力。实事求是地说,交通警察队伍中乱罚款、私自罚款等的不良风气,已经严重影响了当合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。与广大公民关系非常密切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也是一部存在错误的法律,其“行人无责”的立意存在重大问题,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的交通乱象,变相鼓励步行者、电动自行车、人力自行车随意违章,看似为了“保护弱者”,实际上是变相鼓励他们送死,甚至有的自杀者故意选择撞车或者被碾压,死前还给家人“创造财富”。此外,这部法律赋予了交警们过大的权力,比如不尽科学测试和计算,随意设置限速标准,导致一些地方把“执法当作产业做”,交警们故意设下诸多的“罚款陷阱”,打着维护交通安全的旗号获取地方政府和交警个人的经济利益。当今中国存在一个怪现象——“交通部门设法建设高速公路、交警部门设法限制车辆速度”:一条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120公里,那么就是确保每一个路段小车都可以按照120km/h的速度安全行驶的;但是,高速交警们这里设置一个限速80、那里设置一个限速90的测速照相电子眼;实际上,限速80的这些地段轿车开到120也同样非常安全。此外,这种限速根本没有经过科学测试,都是某个分管领导自己确定的,目的真是为了安全?如果按照“确保安全”的理由,还不如把设计120时速的高速公路全程限速60。这种做法更没有经过大脑:不分车辆质量和性能笼统限速小车120,这不是让微型面包车去送死?不分车辆质量和性能笼统限速60,不是强行让奥迪奔驰按照微型面包车一样的性能行驶?再有,这两年又发明了“分道限速”的规章,试想:限速100的快车道总是被速度80的龟速车占领,速度90的后车只能从右侧超车,可是慢车道限速80,如何超车?只有“违章超车”,只有“被罚款扣分超车”了。德国的高速公路不限速,也没见车祸率比其他国家的高,因为德国人是特别科学和严谨的国度,因为有关部门知道,除了极个别的亡命之徒,没有谁会把自己的生命当作儿戏,大家都会根据自己的技术情况和车辆性能以及路况开到多少时速;实际上,高速公路上的车祸,所谓“超速”引发的很少,更多的是“龟速”引发,因为龟速行驶会导致车辆大量积压,密度大量增加,导致追尾和碰擦。关于这个问题,请不要用“中国民众素质不行”来搪塞,欧洲其他国家的民众素质可以了吧?但为何只有德国不限速?因为德国的是一个讲究科学的国度。

 

结束语:

诸多的事例已经证明,我国广大民众的道德意识大滑坡,与法律本身的错误密不可分,为何做好事的人越来越少?因为做了好事反而被人利用法律成功进行讹诈的事例太多了;为什么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义壮举正在急速消失?因为法律保护的往往是作恶的人,惩罚的往往是见义勇为施张正义者。

一部法律,如果立意和动机出了问题,实际作用是引诱人们去违法犯罪的恶法,这样的法律不如不要,不如按照人们的道德伦理来约束。因此,修改法律,纠正错误,才是社会前进的需要,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,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。


热点文章:

亲历老山作战

福州军区最后一任司令员

抵制韩货有用吗?从韩国新闻里告诉你:有用!

中尉的离婚传票

朴槿惠是被美国人搞下去的(含朴槿惠私生活视频)

二十一军首任军长鲜为人知的故事

朝鲜半岛双方都在三点一线瞄准,随时扣动战争的扳机

孙飞:丢掉幻想  准备打仗

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